给领导送礼8万元男子被判刑

最后编辑时间:2024-12-31 19:34:30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饶俊华通讯员刘文欣来秀梅)春节走亲访友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但送礼要把握合理的限度。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余某,在节前给一单位领导先后两次“送礼”金额共计达到8万元。最终,余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刑。

  余某在一家建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期间,一心想中得某单位的多个工程项目,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该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领导。余某为和对方拉拢关系,在一次中秋节之前,向对方“表心意”,送了一张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之后又往卡里打入了3万元。

  就在余某满心以为项目快要到手之际,该领导因涉嫌受贿被查。之后,检察机关根据线索将余某抓获。余某对自己送钱的事供认不讳。余某称,当时看中了对方手中权力,才先后拿出8万元送给对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8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解读行贿,害人害己害社会

  天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刘文欣说,几乎所有的行贿案件中,行贿人都会利用过节、婚嫁或乔迁等“喜事”来送礼送钱,以使得自己非法行为看似“合理化”,但是一旦送礼的界限超过正常人情往来,那么就已经属于违法犯罪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责: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刘文欣提醒,春节之际,在拜访相关领导或上司时,正常的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但是切勿借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他人行贿,不但害了对方、害了自己,同时还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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