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村主任撞死邻村村官因赔650万获谅解而改判有期?律师:关键在对被告行为重新

最后编辑时间:2024-09-28 09:08:38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2019年,湖南省醴陵市一村主任刘某被邻村31岁的村主任陈某驾车撞死,两年后,陈某一审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后被湖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间,陈某家属赔偿刘某家属650万元并获谅解。

  2024年1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件,以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被告及受害人家属均不服判决。重审二审后,维持原判。

  有律师认为,此案中被告刑期从死刑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关键并不在谅解书,而是法院对于被告犯罪行为的重新定性。如果受害人家属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019年9月16日,醴陵市李畋镇华埠村村主任、醴陵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刘某到邻村塘坊村村委会,参与调解塘坊村村主任陈某名下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土地交换事宜。

  极目新闻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调解过程中,刘某与陈某的父亲陈某平发生了口头争执,被旁人劝止。随后,陈某接到另一位与会人员的电话称陈某平“与人打起来了”。陈某误认为刘某打了父亲,心生气愤,遂驾汽车前往塘坊村村委会,在塘坊村村委会湘赣戏台前坪内,看见刘某站在一辆轿车边上。

  陈某为教训刘某,驾车加速冲向刘某,致使自己的车左前部与在场轿车右尾部碰撞后,将刘某撞飞到距离其近10米远的湘赣戏台墙上坠落,刘某当场死亡。

  此后陈某被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6月被提起公诉。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明知其开车加速撞向他人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仍放任此结果发生,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则辩称,他将车开到操场时没有看到刘某,是出于愤怒去撞刘某,并没有撞死刘某的故意,因为心急、粗心大意导致严重的后果,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023年7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刑终2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株洲中院重新审判。

  进入重审程序后,刘某家属获得陈某家属赔偿的650万元,并签署了谅解书。2024年1月,重审一审改判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双方均对判决不服。

  9月26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了刘某的女儿刘女士。刘女士称,确实已经收到了650万元的赔偿,并签了谅解书。

  刘女士称,重审一审的结果从之前的死刑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宣判后,刘某家属向检方提交了抗诉申请。被告陈某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对于案件重审的二审,刘某的女儿刘女士此前对红星新闻表示,当地村干部此前告知她,案件重审二审维持原判。刘女士表示,她也向法院证实了上述判决情况。

  9月27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案件情况,未获回应。另据新京报25日报道,记者从双方家属处获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该案件,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此案中被告人刑期从死刑减到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关键并不在谅解书,而是法院对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重新定性。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心理是故意,而发回重审后,法院认定被告人主观没有杀人故意,将其定性行为故意伤害罪,这才是降低刑罚的关键。

  付建称,如果受害人家属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家属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及时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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