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kòu)廷(tínɡ)畜(chù)怎么解读?

最后编辑时间:2023-09-04 13:36:11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8月26日凌晨0时许,雨花公安分局同升派出所接到一男子报警,称其电动车轮胎被人扎破,民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报警男子邹某身上有浓浓的酒味,同时通过监控视频发现,邹某的电动车在停放期间,并无其他人员接触,排除人为损坏的可能。

  民警向邹某展示监控视频,并告知调查结果,但邹某拒不接受,耍酒疯地呵斥民警“必须要把扎我车胎的人找到”,见邹某处于醉酒状态,民警便电话联系家人将其接回。

  以为“闹剧”到此结束,不料当天凌晨2点,邹某又独自来到派出所称其车辆遭人破坏,民警核查发现车辆并无损坏,在耐心解释后,邹某便自行离开。

  事情还没结束,凌晨3点,邹某再次报警,称其车辆电瓶和手套被盗,然而民警出警后发现,车辆电池及手套竟都在车上......

  然而,邹某并未就此罢休,反而变本加厉,在凌晨五点左右,男子第三次来到派出所,在接处警值班室连续拨打了20余次报警电话,时而称其车辆被盗,时而称电动车电池被偷,在派出所不知疲倦地重复上演着“狼来了”的闹剧,严重影响正常警务工作秩序

  110报警电话,是守护群众安全的“生命线”,乱报警、报假警是浪费警力资源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类警情;治安类警情;道路交通类警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类警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危及公共或群众安全迫切需要处理的紧急求助;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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