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剧刘兰芝是这样理解吗?

最后编辑时间:2024-02-20 20:22:12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阅读量: 未知

  改革共识难聚、数据价值观难立、数据割据难破,导致数据供给“气血不足”、数据流通“经络不畅”、数据价值难释放。

  一是敢于从根子上下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除了从文化、制度、体制、机制、组织等“上层建筑”层面寻找答案之外,更应该从“经济基础”层面,特别是“生产关系”深层次寻找破题之道,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重塑数据生产关系,促进数据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是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数字时代的数智化生产方式与工业时代的流水线生产方式大相径庭,用工业时代的“老办法”难解数字时代的“新问题”。未来数据的生产方式可能通过数据价值生态网络,由“人工智能体”自动实现数据的按需生产、合理分配、高效流通及自由消费。

  三是把握数字时代的主基调。要把握百年未有大变局之“变”,就必须深刻认识数智化社会化大生产之“大”,已经远远超越前三次产业革命,价值共创、共享开放、协同共生、数实融合成为数字时代发展的主基调。要深入推进化、市场化和价值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牢牢掌握数据发展“主动权”,筑牢国家数字竞争新优势。

  一是从根子上下手,力求全局优化。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创立数据共有权与数据用益权“两权分离”的数据产权结构,健全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等数据用益权的“三权结构性分置”运行机制,完善数据所有者、持有者、处理者、经营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

  二是从分配上下手,规范数据财富形成机制。初次分配,以价值创造、互惠利他为导向,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着重保护数据资源持有者、加工使用者、产品经营者的劳动收益。二次分配,由政府按照公平优先原则,通过税收减免、社会保障支出等方式,兑现数据所有者权益。三次分配,以慈善公益方式分配数据财富。

  三是从结构上下手,构建适应价格形成的市场结构。构建适应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特性及其价值运动规律的市场结构,形成差异化的数据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开放、高度松散而又密切联系的市场体系,更好发挥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的经济社会价值。

  推进数据要素化、市场化、价值化关键在人才。《论持久战》强调“兵民是胜利之本”“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时移世易,这个法宝同样适用于当下数据要素领域发展。

  一是“大数据是大家的数据”。各类组织和个人,才是推进数据要素化、市场化、价值化的最大靠山、根本和源泉,需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构建适应数据要素特性及其价值运动规律的价值观、法律法规及制度标准等上层建筑。

  二是“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要着眼于激发和调动最广大的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凝聚各方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共识,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广泛而深入参与数据价值的创造、交换和实现等全过程各方面,规范其数据财富形成机制,保障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数据权益。

  三是“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要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全局视角,完善共建共治共享共用的数据生产关系,创立和健全数据共同所有、三权分置、数治为民等基础法规制度,促进数据要素与其它生产要素协同以及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深度融合,解放和发展数据生产力,实现全面高质量发展,牢牢掌握国家数字竞争“主动权”。

  政府既是数据要素市场的监管者,也是公共数据的持有者和供给者,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序释放大体量、高价值的公共数据,成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手段。

  一“放水养鱼”。公共数据是大家的数据,其更加强调公益属性,要放“公共数据”之“水”,养“数据发展生态”之“鱼”,防止假借创新之名、行“涸泽而渔”之实,应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机会公平,大力培育“热带雨林式”公共数据运营生态。

  二“让利于民”。坚持取之于民、还数于民、数据为民、数据富民理念,回归“价值理性、应用主导”的数据利用范式,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让数据生产资料真正掌握在人民手里,使之有更可持续的数据财富获得感。

  三“放开无形之手”。强化制度性建设,体系化推动构建统一开放、多元化的数据流通生态,充分发挥各类所有制企业的优势,更加注重提升中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对公共数据的可得性,更加注重提高数据应用带来的经济社会附加值。

  四“管住有形之手”。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间接激发市场活力。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公平、保障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当前,数据交易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存在交易规则不一、地域割据、同质化无序竞争、监管机制缺位等问题。

  一回归交易本质。交易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博弈,是交易者资金、信息、心理、技术、团队等优势的较量。有需求、有供给才有市场,而供给能满足需求,才能产生交易。应避免同质化竞争,打造特色优质服务,增值赋能,才是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命根子”。

  二坚持价值导向。数据的价值在于运动,数据价值要在运动中创造、交换和实现,而数据交易是数据价值交换的关键环节。通过数据交易,供需方发生权益交换,供方实现“数据的价值”变现,需方获得“数据的使用价值”。

  三推进专业化整合。国家层面推动央地合作、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专业化整合,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战略联盟等方式,推动资源向数据优势企业集中、向产业“链长”企业集中,加快培育竞争能力强、资源配置优的数据交易体系。

  四站稳监管者角色。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数据主管部门要从的视角,统一规则,打破地域割据,统筹场内场外数据交易健康发展,使其相互成全、互为补充,手心手背都是肉,不可顾此失彼、厚此薄彼。

  国家数据交易所对衔接供需、形成合理市场价格、建设发挥重要作用,既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成果,又是深化改革的重要支撑。它的权威性、重要性、稀缺性毋庸置疑,各方逐鹿中原,但鹿死谁手尚未可知。

  当前,国家数据交易所“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这不妨碍,我们对其功能定位的设想与期待:

  一是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落实国家数字化发展政策或意图的新型组织机构。

  二是承担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总枢纽”建设职能,统一数据流通规则,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数据流通活动,充当发展数字经济、进行国家数据要素配置的工具。

  三是全要素融合创新中心,所在地应具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优越的创新土壤、领先的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数据与资本、技术、劳动力要素的集聚融合,促进南北、东中西区域数据要素协调发展,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四是国家数据对外开放交流的“总窗口”,承担联通国内、国外两种数据资源、两个数据市场的战略链接点和数据要素市场“守门人”角色,助力数字中国建设,提高全球数据资源配置的话语权,筑牢国家数字竞争新优势。

  社会公众是个人数据的产生者、消费者、受益者,也是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者。个人数据是数据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价值、高敏感的特点。

  目前,参与价值创造的个人数据收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使得社会公众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积极性不高,这制约着个人数据规模化开发利用。

  通过新增“个人数据收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明确其具体范围和标准,每年一次汇缴退税,实现个人数据收益分配。

  1.在初次分配环节。按“互惠利他、价值共创、利益均衡”原则,鼓励个人采用“默认同意”的授权方式,允许数据持有、加工使用、经营者、数据中介使用数据,压实他们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构建多层级、多元化、合规高效的数据流通生态,健全数据权益保护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个人数据的规模化使用。严厉打击各类数据犯罪行为。

  2.在再分配环节。创新税收政策,试点征收“数据要素税”,完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由政府以个税“个人数据收益”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兑现个人数据参与价值创造过程中所形成的数据收益。

  “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源于新经济的创新性与法律标准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以应对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中的不确定性。

  一是暂缓干预为市场预留发展空间。应注重发挥市场的能动性,让市场自我吸收和自我消化。依靠“软法”提供依据,如行业组织内部规则、备忘录、协议书、指导手册、意见书等,促使市场规范发展。健全“观察期制度”,在“观察期”内有限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等柔性执法方式。

  二是构建多主体平衡模式下的监管。明确数据要素市场主要监管部门,形成政府内部的监管合力。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本行业的行为规范、经营规范、自律公约等。赋予数据大户等企业“进取型守门人”地位,牵头构建行业数据生态。

  三是借助试验机制促成包容审慎监管。最佳监管措施往往是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发现的,坚持试点先行,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探索,允许市场和政府在实践的过程中共同积累经验,动态认识数据要素市场监管规律。

  四是以容错机制激励多方探索创新。正向激励与反向鞭策相结合,充分发挥容错免责机制激励改革创新的导向作用,建立与容错免责机制配套的纠错机制,实现“少犯错、不犯错、不再犯同样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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